(原标题:【原创】S佳通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存在因管理疏忽导致应收子公司股利长期未收回并做挂账处理的情况)
6月14日,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佳通”或“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针对S佳通作为母公司未收回子公司福建佳通分红款项的情况,上交所工作函要求S佳通进行说明。S佳通在回复中称,福建佳通自身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公司主观上没有资助福建佳通的意愿,但存在因管理疏忽导致应收股利长期未收回并做挂账处理的情况。福建佳通已于2024年6月14日支付给公司该笔应付股利。▲S佳通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4】0591号《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工作函称,公司持股51%的主要子公司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佳通”)为主要生产企业,S佳通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投资”)持有其49%的股份。年报显示,2019年、2020年及2023年,福建佳通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分别为0.86亿元、0.84亿元和1.35亿元,母公司对福建佳通的应收股利于上述年度分别新增0.52亿元、0.50亿元和1.18亿元,2023年期末余额为3.65亿元。S佳通称,母公司未收回分红款项的原因为更好的利用资金以满足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注到,S佳通于2019-2022年累计分红0.70亿元,2023年度拟分红0.92亿元,远低于子公司分红金额,请公司披露历年来福建佳通向股东分红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红事项决策情况、实际分配时间及金额,并说明上市公司应收股利长期挂账未收回的原因;说明子公司仅向佳通投资实际支付分红款,未向上市公司同步支付分红款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如是,请说明是否收取了相关利息,是否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说明相关分红安排是否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
S佳通在回复中称,福建佳通是合资公司,合资双方为佳通股份和佳通投资,福建佳通根据《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的规定,按福建佳通董事会决议和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福建佳通根据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利润分配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列明利润分配金额但未载明支付时间要求。福建佳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和佳通投资就分配的利润分别在财务报表中计入应收股利项目。
佳通股份从2018年开始并延续以实际资金需求向福建佳通收取部分分红款,时任财务总监考虑到公司除对外分红所需资金和一些费用外对资金的需求不大,因此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收取分红款,故出现管理疏忽没有在福建佳通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对支付时间提出要求,导致公司2023年期末应收股利余额为3.65亿。
在福建佳通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佳通投资会就应收股利的支付时间做出跟进,所以佳通投资收回应收股利的时间和福建佳通董事会决议作出的时间没有较大差异。
福建佳通自身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公司主观上没有资助福建佳通的意愿,但存在因管理疏忽导致应收股利长期未收回并做挂账处理的情况。
公司在各期财务报表中已经将福建佳通已分配但未支付的股利计入应收股利并作出披露,公司也主观上未有资助福建佳通的意愿,因此理解应收股利不构成财务资助及因财务资助产生利息的问题。年审会计师也确认这不构成财务资助。
公司历年来分红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分红比例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公司因管理疏忽造成长期未向福建佳通全额收回分红款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福建佳通已于2024年6月14日支付给公司该笔应付股利。公司将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后续将不断努力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合规体系,并要求控股子公司提高内控合规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
年审会计师意见称,经核查,福建佳通向股东分红及佳通股份应收股利的具体情况与年审情况一致。应收股利是公司的应收款项,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股利,是债权债务关系,未发现该应收款项构成上市规则所述的财务资助事项。福建佳通的分红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的分红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相关分红方案符合法律程序,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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